民事案件管轄移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民事案件管轄移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一審民事訴訟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民事訴訟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這一規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管轄權的移送在民事和刑事訴訟活動當中都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民事糾紛中,我們選擇向哪個法院遞交訴訟狀是很關鍵的一個決定。有的時候是因爲原告稀裏糊塗的沒有確定好管轄法院,這樣一來的話兩地法院之間隨後還得對案件進行交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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