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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麼?

刑事程序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麼?

一、刑事程序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麼?

刑事程序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爲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後時效起算的時間爲“犯後罪之日”。所謂犯後罪之日,即後罪成立之日。

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爲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三、刑事訴訟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有哪些?

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期限延伸的制度。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爲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內,只要對犯罪案件開始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起訴後,不論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起訴的時間、狀態持續多久,都可以對其進行追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出現後,訴訟時效就應當中斷,但是在民事案件中還會出現另一種情形,即訴訟時效中止,這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效中止只適用於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的六個月內,並且在中止事由消滅後,訴訟時效會繼續計算,並不會從新計算。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