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對時效中斷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對時效中斷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二、訴訟時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爲前提的,這與消滅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前提相一致。同時,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喪失的並不是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權利人喪失了透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消滅,而不是程序上的請求權消滅。因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權利人取得勝訴的根據,所以又稱爲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既不能協議排除對訴訟時效的適用,也不得以協議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訴訟時效規範爲普遍性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
三、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我國有專門針對訴訟時效的相關司法解釋,可以說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非常詳細的,權利人在知道本人合法權益受損後,正常情況下應該儘快處理,雖然訴訟時效長達三年,但有些證據材料可能會隨着時間的推移,存在滅失的風險,儘早處理纔有利於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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