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現場勘驗申請
一、民事訴訟中,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現場勘驗申請?
民事訴訟中,有些爭議的標的物無法移動或者不能攜帶、搬運至人民法院,而這些物件又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人民法院需要對這些標的物進行勘驗,比如,宅基地糾紛案件需要對宅基地進行測量。在民事訴訟中,勘驗是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重要方法。
關於現場勘驗,《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人民法院勘驗的規定解釋如下:
人民法院勘驗時,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以便他們瞭解勘驗情況,保護其合法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勘驗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勘驗現場進行保護,並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驗任務。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人代表或者有關組織的負責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勘驗工作的進行。
勘驗人進行勘驗,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以表明勘驗人的身份和具體執行的勘驗任務;同時,應當邀請勘驗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員參加。比如邀請當事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派人蔘加,以利勘驗工作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當存在一些有爭議的重要證據標的物是無法移動或者無法搬運到法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現場勘驗。現場勘驗需要請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到場,但如果拒絕不到場的,也可以繼續進行勘驗,不影響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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