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原告開庭可以不到現場嗎?
一、原告開庭可以不到現場嗎?
原告開庭可以不到現場,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爲“單獨代理”或“一人代理”,後者稱爲“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防互相推諉,也便於發生糾紛明確責任。如果授權委託書未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則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和責任推定爲同等。
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卻委託,但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代理人承擔。委託代理人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委託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自主地爲意思表示。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受託事項,不得擅自轉委託,除非在緊急情況下。
二、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怎麼處理
1、如果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如果無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原告開庭的話是可以不到達現場的,但是有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還是需要到現場,比如說離婚的有關案件,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雙方的狀態來審查,是否已經達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所以離婚類型的案件,夫妻雙方是需要到達開庭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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