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在庭審中可否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若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的關係,那此時可以申請該審批人員迴避。但通常申請回避的都是被告一方,那作爲公訴人的檢察人員是否可以在刑事案件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呢?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不得參加對該案進行的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迴避,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迴避除審判人員自行迴避、院長或審委會指令迴避外,大多是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但有時也會出現公訴人在庭審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對該情形如何處理,往往意見不一。筆者認爲,公訴人在庭審中無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對其申請,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法庭當庭予以駁回。其理由:
一、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公訴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根據該法條規定,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權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訴人並不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公訴人對於法庭組成人員違反迴避規定,只能在休庭後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糾正意見,而不得在庭審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活動監督中,如果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發現法庭審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在休庭後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人民檢察院對違反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據此,出庭支援公訴的公訴人對於法庭組成人員違反迴避規定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只能在休庭後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糾正意見,而不得在庭審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並沒有法律賦予了公訴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因此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公訴人就是不能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而即使是由被告一方申請回避,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纔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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