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未成年證人的規定有什麼
一、詢問未成年證人的規定有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案件,不能少於二人,應當設定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違法犯罪案件,不能公開批露未成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詢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或學校進行。對於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不能影響其正常學習。在詢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只要不是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或老師到場。公安機關不可以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從未成年人那裏獲得證據。更不可以刑訊逼供。
二、被害人和證人都是未成年人,詢問時是不是要求必須通知家長?
詢問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時,可以通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偵查人員在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場對調查取證沒什麼妨礙,不會影響證人、被害人如實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況,或者證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顧慮,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場的,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對於證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齡,完全可以正確表達真實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會給證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壓力,使證人、被害人不如實作證的,偵查人員可不通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面,最終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要根據其年齡來進行判斷。若是屬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則是不會認定構成犯罪,因爲年齡上並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而對於一些嚴重暴力犯罪,只要年齡已滿14週歲,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犯罪。不過通常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還是16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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