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不通知家屬的規定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當行爲人涉及到刑事案件當中的時候,執法機關偵辦以後,肯定要對行爲人提起訴訟,或者對行爲人進行抓捕。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執法機關應當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只是有些情況下也是可以不告知家屬的,今天小編將爲大家介紹刑訴法不通知家屬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不通知家屬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司法機關只在拘留、逮捕時通知家屬,在送入監獄之前不再通知家庭。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未成年人的,司法機關會在審查起訴、開庭時也通知監護人。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刑事訴訟法家屬範圍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採取強制措施“應當通知家屬”的範圍。目前,刑事訴訟法有關“家屬”的規定達到9條,體現了立法對人權的保障。但什麼是“家屬”,法律沒有給出界定,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爭議。
有的偵查人員爲規避通知義務,參照《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規定,將家屬狹義地理解爲配偶;有的參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近親屬”的規定,將家屬界定爲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還有觀點則認爲應參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將家屬的範圍擴大到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內的主要親屬。
上述對家屬的理解均是列舉式的,不能窮盡和反映現實情況。筆者認爲,應當明確刑事訴訟法意義上家屬的範圍,將其定義爲與當事人具有法律上扶養關係的其他家庭成員。
一方面,家屬與當事人之間應具有法律上的扶養關係。這裏所講的扶養關係是廣義的,泛指一定範圍內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互相供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撫養、贍養和夫妻、兄弟姊妹之間狹義的扶養三種具體形態。若當事人與其他任何人無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即使與某人在同一個家庭內長期共同生活,也不能認定其爲家屬。
另一方面,家屬應限定在家庭範圍內。家屬與親屬並非同一概念。親屬關係是以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強調的是“親”。而家屬則強調的是“家”,是與家庭成員之間因扶養而產生的共同生活關係。若脫離這種關係,則不宜認定爲家屬。如同胞兄弟姊妹結婚後,多數情況下與原家庭成員分開生活,自立門戶。此時,同胞兄弟姊妹雖爲近親屬,也具有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卻並非家屬。共同生活也不能機械理解爲共同居住。例如,當事人與其配偶長期分居兩地,一段時期內無共同居住經歷,但只要二者同屬一個家庭,具有法律上的扶養關係,仍應認定爲家屬。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時,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屬代收。無論是上述的採取強制措施通知家屬,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解剖時家屬到場、收押及死刑執行後通知家屬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範圍。筆者認爲,應優先通知當事人的成年家屬,若除未成年人外,當事人無其他家屬,應通知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以上資料當中,針對刑訴法不通知家屬的規定是什麼的問題,爲大家做出了詳細介紹。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的時候,司法機關只在拘留、逮捕的時候通知家人。但是進入正式的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在被送入監獄之前就不再通知家屬了。一般來說,正常情況下,執法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流程,對犯罪嫌疑人家屬進行通知。但是如果通知家屬會影響案件的審判,這種情況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應當告知嫌疑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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