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不會審查起訴嗎?
一、不逮捕不會審查起訴嗎?
不一定。因爲逮捕一般是適用於嚴重犯罪的情況。不批准逮捕只是有可能不起訴,也有可能是犯罪情節較輕。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逮捕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一般逮捕條件:包括證據條件、罪行條件和危險性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逮捕條件中的“犯罪事實”既不是“主要犯罪事實”,也不是起訴條件和定罪條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逮捕至少需要查清“定罪事實”,即要有查證屬實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且爲該犯罪嫌疑人所爲。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爲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數罪中的一次犯罪行爲或在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實的,即符合逮捕條件。
第二,罪行條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爲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和單獨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則被排除在逮捕的適用範圍之外。
第三,危險性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危險性條件有五種情形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的報復;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逮捕就代表着案件不是很嚴重不需要走這個程序,但不逮捕不代表着沒有罪,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是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走相關的程序,其目的性就是爲了讓犯罪嫌疑人更快的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走的流程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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