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的管轄範圍具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2.93W
律師解析:1、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觸犯非法拘禁罪的,由檢察院負責管轄;
2、其餘的非法拘禁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3、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爲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爲有關的地點;
犯罪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爲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爲發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爲其居住地。
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其居住地。
2、其餘的非法拘禁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3、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爲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爲有關的地點;
犯罪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爲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爲發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爲其居住地。
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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