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繼續偵查意味什麼?
分爲兩種情況:如果在批捕階段,檢察院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繼續偵查;不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經審查認爲不構成犯罪,退回公安局撤銷案件;如果是訴訟階段;檢察院經審查案件,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認爲另有涉嫌犯罪或者另有涉嫌犯罪嫌疑人應當合併訴訟。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退回補充偵查的主要原因是檢察院認爲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中證據不足包括定罪證據存疑和量刑證據存疑兩種情形。
定罪證據存疑,是指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的證據存疑,譬如在故意殺人案件中,指控犯罪嫌疑人殺人的證據不夠充分;量刑證據存疑,是指證明與量刑有關的事實的證據存疑,譬如在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詐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證明詐騙金額的證據存疑。
此外,檢察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還有其它犯罪事實或者懷疑案件還有其它同案犯的情況,也會退回補充偵查,甚至爲關聯案件的偵查爭取時間,也可能會採取技術性退回補充偵查。
法條連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綜上所述,如果出現檢察院批捕後退回公安繼續偵查的情形,這有可能會有兩種情況發生;發生在逮捕階段的話,則退回案件意味着不再繼續逮捕了;如果發生在訴訟階段,則是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夠充足需要重新審查。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難免是會遇到相關的刑事訴訟的程序的處理的問題的,此時我們需要在平時就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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