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辯護含義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中辯護含義是什麼?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爲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證明其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
辯護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爲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我國刑法辯護主要有以下三類:
1、自行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
2、委託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透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代行辯護。
3、指定辯護。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法院爲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爲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
二、辯護人職責是什麼?
(一)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爲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爲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爲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爲準則。但如果是爲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法律,則不能認爲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當履行職責。
(二)辯護人爲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當進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惟一正確的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就是說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瞭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注意瞭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爲、或者雖有犯罪行爲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沒有、表現,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並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辯護是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告方系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不管人們在感情上認爲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爲有多麼的可惡,在任何情況下,司法部門都不具備剝奪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權利。甚至必要的時候司法部門都會爲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人,辯護不是在法庭上爭吵,而恰好也是爲了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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