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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訴訟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辯護訴訟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辯護訴訟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辯護訴訟代理的區別是:雙方會在訴訟地位和對象上有所區別。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係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使辯護人蔘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什麼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二、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具體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 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 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爲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透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三、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責任範圍

1.把好收案關。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委託代理人時,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託,首先要認真聽取委託人對案件的敘述,檢視有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然後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去控告或起訴。但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也是會有相同之處的。

2.辦理委託手續。接受代理的要辦理委託手續。首先要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要註明刑事自訴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無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該案的法院一份,委託人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底一份,承辦律師一份。

刑事辯護與形式代理之間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最主要體現在對象和訴訟地位這兩個方面。在觸犯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被判處相應的懲罰的時候當事人有權利爲自己進行一定的辯護,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通常後者因爲較爲專業因此其辯護的成功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