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含義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含義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爲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爲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爲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爲應該補足6個月。
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二、訴訟時效中斷規定是什麼?
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口頭、書面均可。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爲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爲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爲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爲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爲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具體情形是比較多的,比如說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是因爲法定代表人沒有確定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爲能力,所以需要暫時停止侵犯訴訟時效,否則對於原告來說是非常的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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