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12條具體講了什麼?
盜竊、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大多屬於公訴案件,檢察院負責起訴。但是像遺棄罪、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要當事人自己起訴。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一個章節對公訴及自訴做出了規定,其中就包括第212條。那麼,刑訴法212條具體講了什麼?下面本站小編根據有關法律檔案告訴大家。
一、刑訴法212條具體講了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刑事自訴案件具有哪些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爲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爲,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三、刑事自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
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自訴案件也是刑事訴訟的範疇,根據刑訴法212條規定,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應該首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告可以撤訴。而法院啓動審理程序的話,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完成,並做出判決。當事人發起自訴,要準備好一份刑事自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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