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知道,犯罪人員實施犯罪行爲應承擔刑事責任,法院應對其進行量刑,決定該犯罪人員應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不過實踐中,會有一些犯罪人員的犯罪行爲在刑事起訴後法院不會受理,那刑訴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詳細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訴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規定,刑事自訴 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於自訴案件範圍的;
5、自訴人撤訴後, 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二、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自訴案件的特點是先起訴、後立案。自訴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於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如果掌握過寬,則可能使大量一般糾紛涌入刑事訴訟程序,發生濫用自訴程序的情況並招致各種不良的後果;而後果掌握過嚴,就會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刑事控告權,造成告狀無門以至於激化矛盾。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第六規定的案件;
(二)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或者口頭告訴後,儘快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對於立案受理的自訴案件應即進行進一步審查。對自訴案件的審查不同於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它不僅涉及到程序性問題而且還涉及到犯罪事實和證據等實體問題,其目的在於既保障起訴權又防止濫用起訴權,以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判。
在這些情形下,即使對這些犯罪嫌疑人提出訴訟,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各法院提起訴訟不予受理一般發生在自訴案件中,它是指當事人先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再立案的一種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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