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再審由誰審理
一、刑事訴訟法再審由誰審理
1、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也就是說這裏的下級法院包括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進階法院。
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也就是說這裏的下級法院包括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進階法院。
3、綜上所述,有權指令再審的法院的法院包括最高院、進階法院、中級法院;被指令再審的法院包括最高院除外的進階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
二、再審規定
舊法第206 條:
“法院按照審監程序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新法第245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變化:
1、增加規定,如果再審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2、增加規定,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 律教 育網
解讀:
1、新法規定,再審時,上級法院原則上應指令原審以外的法院,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另行組成合議庭的問題,因此做出了這種特殊的限定;
2、之所以規定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是爲了解決再審審理中有時檢察人員不出庭,無法有效支援公訴,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考察方式:
1、只有原審法院再審,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2、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庭。
案件的審理,相關的辯護雙方應提交相關的案件證據進行辦理。辦理時,如這類證據不能證實的時候,可以辦理相關的司法鑑定。由鑑定機關對這類案件證據進行判定,保護這類證據提交的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司法部門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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