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一、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也就是說,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但是也有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所以,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是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檢察院不立案該如何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爲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對侵害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爲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認爲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辦理。控告人如認爲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
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
三是提起自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這是法律賦予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申請複議後,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於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爲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書面決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中就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管轄的案件類型做出了規定,主要就包括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案件等等。而那種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其實也是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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