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申請主體有哪些?
一、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申請主體有哪些?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二、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採取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三)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瞭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四)聽取現階段辦案機關的意見;
(五)聽取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的意見;
(六)調查覈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
(七)其他方式。
三、哪些情形下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爲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爲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應當根據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有無社會危險性等因素來評估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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