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訴法六十五條涉及到哪些內容?
一、我國刑訴法六十五條涉及到哪些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本條是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適用條件和執行機關的規定。
1、第一款是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和適用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本款規定了四種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2、第二款是關於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但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這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採取的取保候審措施,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四、本條是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適用條件和執行機關的規定。
1、第一款是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和適用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本款規定了四種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2、第二款是關於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但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這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採取的取保候審措施,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對於犯罪者的短暫迴歸社會的一種形式。我國要求這類人員在迴歸社會會後不能構成危害,否則予以駁回。另執行的機構只能是公安機關,其他單位無權執行此類決定。
從上面可以看出刑訴法第65條就是涉及到。罪犯或者是被告處於哪種情況下可以採取取保候審,這些情況裏面包含了被告如果已經被處罰均與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被告是婦女,並且該婦女處於哺乳期或者是懷孕期,那麼都是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但是取保候審並不是說就案件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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