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申請抗訴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抗訴申請條件是什麼?
刑事抗訴申請條件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爲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爲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爲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爲,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檢察院接受刑事抗訴申請後的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當檢察院受理抗訴申請後,多長時間對法院提起抗訴
抗訴本身就是檢察院的權力。法院的審理判決(刑事)下達後,不服判決的可以下判決書下達當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直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公訴方可以在十日內提起抗訴。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爲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當然刑事訴訟法抗訴也是一定要在掌握充分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可以提出申請的,然後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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