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
法律對一個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護着人們的生命與安全。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與法律息息相關,當有人侵犯到我們的合法權利時我們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提出訴訟,那麼刑訴法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呢?
一、什麼是刑訴法訴訟時效,有哪些種類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一種時間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時效分爲兩種: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被判刑的人執行刑罰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處刑罰後,只有在行刑時效期內,刑罰執行機關纔有權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期間內所判處的刑罰未執行,超過行刑的時效,便不能再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完成,是刑罰執行權消滅的一項重要事由。
我國刑法總則只規定了追訴時效,對行刑時效未作規定。
二、刑訴法訴訟時效有多久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致人重傷的法定刑是3~10年,如果是特別殘忍手段造成重傷或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得看具體的受傷程度,最好有個鑑定
無論是日常生活中,還是工作崗位上都對我們有好處。我們越瞭解它,就越瞭解法律,當有人侵犯到我們的合法權利時,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我們。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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