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抗訴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抗訴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其三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對於指令再審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哪些情況法院會駁回檢察院抗訴書?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後,應在一個月內立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1、不屬於本院管轄的;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的;
3、以有新證據爲由提出抗訴,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
4、以有新證據爲由提出抗訴,但該證據並不是指向原起訴事實的。
人民法院決定退回的刑事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經補充相關材料後再次提出抗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發揮監督作用,根據刑訴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如檢察院認爲法院判決存在錯誤問題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抗訴,要求再審或者啓動二審程序。在二審判決後抗訴的,最高法受理並進行審覈,符合情況的發回原審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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