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限確定是怎樣的?
衆所周知,每天都會發生一些刑事糾紛問題,這樣會導致許多人民的困擾,各地的人民可以在各地方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將會有力的解決一些麻煩的問題,對於一些特殊的刑事糾紛問題,人民也可以透過其他的途徑去解決,由於刑事糾紛問題每天都會發生很多,大家也必定會關心時間問題,那麼刑事訴訟法期限確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期限確定有效地解決了一些刑事法律糾紛問題,明確了期限更能向被害人的家屬有一個交代,明確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態度。在小編看來,大家應該減少一些刑事犯罪,犯罪是一個非常不理智的行爲,做事需要考慮後果以及自己所付出的代價,走錯一步毀一生,社會的和諧需要大家一起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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