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期間和送達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中的期間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案件相關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分別在進行一定的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時間期限。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讀懂檔案送交收件人的訴訟活動。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及其計算】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一百零四條 【期間恢復】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爲已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期間的計算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出現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存在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可以申請繼續訴訟活動。訴訟文書透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轉交送達等方式進行,在送達之後必須有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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