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休庭情形有哪些?
一、刑訴法休庭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後進行;
2、經過開庭審理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 休庭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也就是說休庭可適用於法官組織另行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
3、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於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
二、休庭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注意不要把休庭與延期審理混爲銅一個概念,延期審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經確定的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而休庭是法庭審理程序的暫停,以便庭審人員休息或進行合議或出現其他情況時適用的一個程序。
1、時間段:休庭只能在庭審中。延期審理可以在庭審中,也可以其它審理期間。
2、審限:休庭後的時間計入審限,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限內。
3、理由:休庭多是程序性的,影響比較輕微;延期審理多與案件事實或者案件參與人的更換有關,對案件的審理影響較大。
休庭是法庭審理程序的暫停,以便庭審人員休息或進行合議或出現其他情況時適用的一個程序。
三、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爲,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延期審理原則上計入審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審理都計入審限,具體不計入審限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具備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審理。“可以”延期審理,是一授權性規範,它不同於“必須”和“應當”。鑑於民事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和開庭審理的差異性,是否“可以”延期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刑訴法休庭情形有哪些?上文從法律的角度向讀者解答了,最重要的一點是人們需要區分開休庭情形和延期審理的情況,這兩種情況從本質上來說是不一樣的,對案件造成的影響程度也不一樣,所以案件者應該區分好這兩種情形,以免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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