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太少不願意徵收土地怎麼辦?
雖然說國家想要對某塊正在被公民使用的土地進行徵收就可以直接執行,但是也必須建立在公民基本利益的保護之上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老百姓對於強制徵收後的補償如果不滿意的話就不會願意配合徵收工作。那麼,補償太少不願意徵收土地怎麼辦?
一、補償太少不願意徵收土地怎麼辦?
如果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徵地補償費包括5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如果老百姓是因爲政府對自己的土地補償太少纔不願意接受被徵收土地的決定的話,就必須首先和政府進行溝通並且再次協商補償費用的問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就可以透過仲裁解決,但是無論如何老百姓的不願意也不會改變政府徵收土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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