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
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也有三種特殊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的。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規定,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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