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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