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訴法一定要請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我國刑訴法一定要請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1、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證據形式,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到證人的條款較多,不能累述。總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3、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刑訴法的國際原則
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國家追訴原則
1.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公訴,要求法院透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爲轉移。
控審分離原則
1.刑事追訴權和裁判權分別由警察、檢察機關和法院各自獨立行使。
2.法院的審判必須在檢察機關提出合法起訴的前提下才能啓動,即不告不理。
3.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及範圍必須受檢察官起訴對象和範圍的限制,不得審理未經起訴的被告人和行爲。
無罪推定原則
任何人在未經法院依法確定爲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應該被推定或假定爲無罪。
公正審判原則
審判程序應該使那些可能受裁判結果不利影響的人有效參與到裁判製作過程。
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1.任何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對於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問題,都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的不利於己的證言,可以採納爲證據。
3.爲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強迫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須賦予其一系列的權利。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爲而受到兩次以上的刑事訴訟、審判和科刑。
在我國刑訴法一定要請見證人的條件是證人證詞必須要經過被害人、被告人雙方質證後才能作爲法律證據,後期纔可作爲定案的依據。另外還有規定,對於知道案情情況的人員,都可以作爲證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證人,都有這個義務。刑訴法的國際原則也是全球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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