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直接言詞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爲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需要提交相對應的證據,常見的證據有書證、物證等,證據可以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那麼刑事訴訟法中直接言詞證據規則是怎樣的呢?下面爲大家介紹一下,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一、 直接言詞原則的具體含義
詞原則又稱口頭原則、言詞辯論原則或言詞審理原則。這一原則也具有兩方面涵義:一是法庭審理和判決活動必須採用言詞陳述的形式進行,一切審判活動,包括法官對審判的指揮、對當事人和證人的訊問或詢問、對證據的調查和對判決的宣告,檢察官、自訴人及其代理人間的攻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防禦,證人作證及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等都應當採用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二是法庭判決只能以訴訟主體在法庭上以言詞陳述的形式提供的證據材料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一切未在法庭審理中以言詞的形式提出的事實和材料,都被視爲未曾發生或不存在,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直接原則與言詞原則有着不同的側重點。直接原則強調的是法庭直接審理和直接採證,言詞原則則強調法庭的審理和採證應以言詞方式進行。但是,直接審理通常情況下都會以言詞方式進行,言詞審理通常也要求法官與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因此,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兩者“互相貫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則是言詞原則的基礎,言詞原則是直接原則的補充”。因此,在理論上往往被綜合在一起被稱爲“直接言詞原則”。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直接言詞證據規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抗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並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可再分爲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
(一)直接原則
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要求參加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加證據審查、親自聆聽法庭辯論。該原則強調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的一體化。與之相對的是間接審理,即判決法官將其他法官審理所得結果作爲判決基礎,亦即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詞原則
言詞原則又稱爲言詞辯論原則,是指法庭審判活動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不僅參加審判的各方應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審理、攻擊、防禦等訴訟行爲,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證據也應以言詞表達的方式爲主,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應在言詞訊問、詢問的必要時機出示,以使審理過程更富有邏輯性、直觀性。
(三)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2、開庭審理時,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始終在庭,參加庭審的全過程;
3、所有證據都必須當庭出示,並當庭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是一般規則,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證控辯雙方有充分的陳述和辯論的機會和時間。
(四)直接言詞原則在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但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以上就是筆者爲大家整理的刑事訴訟法中直接言詞證據規則,直接言詞證據規則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有直接原則和言辭原則兩種。直接原則,就是當事人法庭上直接陳述,言辭原則就是同時提交相對應的書證、物證材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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