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抗訴案件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刑事抗訴案件庭審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三)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爲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七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後未出庭的,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訴訟參與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書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後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後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後,恢復審理;如果超過二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複製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
需要明確的是,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根據司法職能,檢察機關有權對認定判定有誤的刑事案件進行抗訴,並要求重審。因此,在法院接到檢察機關的撤訴請求後,應當重新對刑事案件進行認定,並重新進行法律適用,在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後進行重新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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