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交透過失致人死亡罪車主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他人交透過失致人死亡罪車主賠償規定是什麼?
他人交透過失致人死亡罪車主賠償規定是應賠償多少金額要看死者家屬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分別是: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行爲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爲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爲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爲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爲,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爲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於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侷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爲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爲負刑事責任。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爲。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爲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在這裏,行爲人的行爲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行爲可以分爲作爲的過失致人亡行爲和不作爲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爲兩種情況。
(3)從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爲人的行爲造成的。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爲,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受《刑法》打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爲它是的過失行爲導致人員死亡的話,那麼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的,不僅僅是需要賠償物質損失,還需要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等,對於受害者來說,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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