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還可以補充新的證據嗎?
一、立案後還可以補充新的證據嗎?
立案後還可以補充新的證據,剛剛立案,還沒有超出舉證期限。舉證期限通常爲: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按照協商進行;法院指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開始計算,不少於30日。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有困難的,應當申請延長,如還有困難,可以再申請延期。而且舉證期限的設定不排除新證據的提出,一審開庭前和審理中都可以提出新證據。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爲新的證據。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補充新的證據,但是必須在開庭審理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二、立案後如何提交新證據:
可以直接聯繫承辦法官。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新證據對於案件最後如果判定有了能是起決定性作用的,立案之後是可以繼續提交新證據的,在法院受理案件發出通知後,當事人受到通知書那天算起的三十天內有新證據的要及時提出,如果提交新證據遇到困難需要延期的,也可以申請延期,在還未判決之前提交新證據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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