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質證方式是什麼?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質證方式是什麼?
如果被害人因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遭遇了物質損失的,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害人是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證據是需要質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就可以支援。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覈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但宣讀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再審理民事部分)。
2、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審理程序結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
④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⑤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提起賠償請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已經收錄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
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民事訴訟的,可以聘請律師擔任代理人。被害人是個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我國的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透過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論如何,都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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