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聚衆淫亂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透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徵:一是聚衆行爲;一是淫亂行爲。
聚衆,是指糾集衆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衆的“衆”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爲。而對於這種行爲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爲人聚衆從事這種淫亂行爲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衆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爲必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衆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衆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衆淫亂活動至少達三以上的人。其他偶爾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爲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爲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透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聚衆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爲,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實踐中,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於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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