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客體認定條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爲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透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爲,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國家爲了加強對車船運輸行業的管理,出臺了一系列的規章和制度,涉及到合夥倒賣車船票的行爲,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立案處理的,但如果未達到立案標準的, 也是需要追究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由行政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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