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難免會產生失誤,失誤一般是因爲疏忽大意或能力不夠造成的,但如果是爲了獲取利益或達到某種目的故意而爲之,則是瀆職罪,如果是負責仲裁的工作人員,在仲裁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就是枉法仲裁罪,那麼,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呢?
一、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枉法仲裁的行爲,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區分枉法仲裁行爲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標準,對於“情節嚴重”的標準,目前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規定。由於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除了犯罪主體以外,其餘均與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相似,所以審判實踐中基本參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標準》)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的“情節嚴重”給予瞭解釋: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僞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僞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枉法仲裁罪的量刑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其關鍵還是要判斷被告人實施的枉法仲裁是不是屬於“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相關規定,從造成後果和實施手段兩個方面,根據枉法仲裁行爲有沒有導致人身傷亡、經濟損失的數額大小,有沒有製作僞證、串通當事人、明知故錯、違反法定程序等行爲,對是否情節嚴重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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