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信用卡詐騙管轄權歸誰?
一、一般信用卡詐騙管轄權歸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
二、如何區分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爲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爲人是爲了先用後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後者是爲了將透支款佔爲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爲上必然表現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採取潛逃的方法躲避債務。在現實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的情況經常發生,但行爲人究竟是善意還是惡意、必須對其行爲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判斷。具體結合到前述情況,如果採取提供假證明、假身份證的欺騙方法辦理信用卡,然後進行大量透支的,其行爲本身就足以證明是進行惡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辦理信用卡,並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大量透支的,就從其透支前後的具體表現來進行分析,比如透支後潛逃的,或者經銀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償還的,或者大大超過自己的實際支付能力進行透支,實際上不可能償還的,都可以認定其屬於惡意透支。
綜上所述,近年來信用卡詐騙犯罪呈現異地犯罪特徵,爲了更好打擊這種犯罪活動,提高辦案效率。信用卡詐騙案件通常由申領地司法機關管轄。異地的公安機關應該配合調查,收集犯罪證據。信用卡詐騙金額在一萬以上的,就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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