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爲了保護幼女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有序良好的發展,刑法中有專門的條文對相關內容作了規定。本文 就罪名的相關內容作了詳細的分析。
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行爲的主體爲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週歲即可;後行爲的主體爲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爲前行爲的主體而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成爲後行爲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爲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對方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對之姦淫;後行爲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且爲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3、行爲方式不同。前行爲方式表現爲與非賣淫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姦淫幼女的性質;後行爲的方式則爲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係,即該性交行爲是基於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爲前提。後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姦淫幼女論。
4、行爲地點往往不同。姦淫幼女一般發生在家裏、山上等不易讓人發現的地方,具有隱祕性;後行爲的地點一般發生在賓館、歌廳、髮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爲。
5、行爲對象不同。前行爲的對象爲非賣淫幼女;後行爲的對象則爲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透過自己與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爲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爲所侵害的客體爲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後行爲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爲人出於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爲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姦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爲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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