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在客觀表現方面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主要詐騙行爲表現爲下列五種形式: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爲,達到數額較大的,便可構成本罪。
合同詐騙罪在我們國家也是屬於詐騙種類當中的一種,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合同詐騙是屬於特殊的犯罪行爲,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當中存在詐騙應當直接按照合同詐騙罪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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