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爲。 那麼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非法拘禁罪的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
1、侵犯對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爲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爲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爲,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2、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爲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爲。
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爲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爲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爲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爲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爲,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爲,即該行爲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爲,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爲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羣衆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
3、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爲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爲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爲合法行爲;有的出於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爲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綜上,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有四個方面:侵犯對象、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希望以上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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