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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與不作爲的概念是什麼?

一、作爲與不作爲的概念是什麼?

作爲與不作爲的概念是什麼?

作爲和不作爲是危害行爲的兩種基本方式。

1、作爲是指行爲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爲。

《刑法》中的作爲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爲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爲,即“不當爲而爲之”。如故意用刀將人殺死,就觸犯了“故意殺人罪”。

應該指出,不能把作爲等同於親手實施的行爲,作爲除了包括犯罪本人親手實施的積極活動外,還應該包括犯罪人藉助自然力﹑藉助動物﹑藉助不具備犯罪主體條件的他人或藉助他人的過失行爲來實施犯罪行爲,這些情況仍應視爲是利用者本人實施了作爲的犯罪行爲法。

2、不作爲是相對於作爲而言的,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爲。不作爲是行爲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爲具有一種相反關係。刑法中的不作爲,是指行爲人有義務並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爲,消極的不去履行這種義務,因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行爲,即應當去做而不去做。最典型的犯罪就是“遺棄罪”。

應當指出,刑法中的不作爲應該具備這樣的要件: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履行的義務、由行爲人已經實施的行爲所產生的責任。

二、沒有履行的界定

沒有履行是不作爲成立的事實前提,已經履行作爲義務就不發生不作爲的問題。而沒有履行又是以能夠履行爲前提的。能夠履行是一個履行能力問題。如果行爲人雖然沒有履行作義務,但根據實際情況,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發生不作爲的問題。

1、沒有履行

沒有履行是指沒有履行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履行的作爲義務。因此,在認定有沒有履行的時候,不能簡單地以行爲人的身體動靜爲標標準,而是應該以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爲是否得以實施的標準。在某些情況下,行爲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身體活動,但這一身體活動並非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爲,因而仍應視爲不作爲。

2、能夠履行

能夠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爲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爲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爲義務的可能性,應當根據事實加以判斷。

無論是作爲犯罪還是不作爲的犯罪,只要是犯罪的行爲都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的,但是我們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不作爲的犯罪中一定要加以小心,避免自己的行爲構成不作爲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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