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不作爲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不作爲犯罪,是指行爲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二、不作爲犯罪有哪些特徵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三、不作爲犯罪的義務來源有哪些
之所以要求行爲人對其身體相對靜止的消極、無爲狀態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就在於行爲人此時負有積極實施特定行爲的義務,應爲能爲而不爲,即違反了作爲義務。根據我國刑法學基本理論,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爲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是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的主要來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規定並由刑法加以認可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規定,而未被刑法認可,則不能構成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此外,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必須是具體的義務,憲法中所規定的義務屬於一般性的抽象義務,有待於各具體法規的確認和細化,一般不適合直接作爲不作爲犯罪的義務前提。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爲義務
它是指一定的主體由於擔任某項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爲義務。該類型的作爲義務有的規定在法律法規中,也有的規定在具體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應當注意的是,行爲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者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具有相關的作爲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爲犯罪。
3、法律行爲引起的積極作爲義務
法律行爲如合同行爲等,引起一個積極作爲的義務(行爲人透過合同行爲自我創設一個積極作爲義務),行爲人有義務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一定的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並不會產生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只有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這一作爲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
4、先行行爲引起的積極作爲義務
先行行爲作爲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是由德國刑法學家斯特貝爾首倡的,1884年的德國判例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爲與法律,契約同樣是作爲義務的來源。我國刑法界的通說認爲先行行爲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爲不作爲犯罪的義務來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爲具有違法的性質。
以上就是對不作爲犯罪的概念介紹,同時帶來的還有關於不作爲犯罪的特徵以及義務來源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助你更多的瞭解不作爲犯罪。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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