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多久可以認爲不作爲?
一、行政不作爲多久可以認爲不作爲?
多長時間不答覆屬於行政不作爲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在相關行政事項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答覆就屬於行政不作爲,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
行政不作爲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二、 主要內容
違法的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爲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此定義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爲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爲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爲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爲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臺,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爲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爲義務爲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爲,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裏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爲一般只要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就會觸犯法律,而且此行爲也會讓該受到幫助的人而受到傷害,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作出很好的答覆,或者是故意的推脫 ,那麼就一定公接受到法律的處分,重者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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