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爲犯危害結果是什麼?
一、不真正不作爲犯危害結果是什麼?
不真正不作爲犯危害結果是發生了不同的犯罪行爲所帶來的後果。不真正不作爲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爲方式完成的犯罪。
對於不作爲犯認定中不作爲行爲價值的判斷,刑法理論一般稱其爲“不作爲犯的等價性”。違反的作爲義務類型它違反的作爲義務,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條件。由於不真正不作爲犯違反的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取決於行爲人的不防止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危害結果的發生上。國外刑法理論上,稱不真正不作爲犯爲“不作爲的結果犯”。有些國家的刑法典在規定不真正不作爲犯的處罰時,明確地把危害結果的發生當成構成要件。這都證明把危害結果的發生當成不真正不作爲犯的特徵之一。
它對於劃清與違法的不真正不作爲行爲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有了這個標準,就可以限定不真正不作爲犯的處罰範圍,以防止刑事責任的擴大化。
二、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是可以由不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
它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這種不作爲是指違反作爲義務的行爲;
其二,行爲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爲,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爲形式構成。其中以不作爲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爲不真正的不作爲犯。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不真正不作爲犯罪並不是特別瞭解。這類型的犯罪可以由不作爲形式構成,但是也是可以有作爲形式構成,這一點是需要格外關注的,相對來說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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