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鐵路運輸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鐵路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運營事故,情節嚴重的行爲。
1)行爲必須違反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各種規章制度。違反規章制度,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同時,由於這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導致了鐵路運營事故的發生。如果運營事故不是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所引起,則行爲人不負處罰。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可以是作爲,如超速行駛、錯扳道岔、錯發信號等,也可以是不作爲,如過道口未鳴笛示警、扳道員不按時扳道岔、岔道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本條所稱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員重傷、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以致釀成運營事故;明知列車關鍵部件有失靈危險,仍繼續駕駛,以致造成運營事故,等等。特別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等。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爲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有鐵路職工才能成爲本罪主體。這裏所稱的鐵路職工,是指具體從事鐵路運營業務與保證列車運營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具體操縱機車的司機;鐵路運營設備的其他操縱人員,如扳道員、掛鉤員;列車運營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調度員;列車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信號員,等等。如果是鐵路部門的非運營第一線職工,則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爲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爲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屬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屬於其他犯罪了。
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鐵路運輸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後果往往都比較嚴重,就像是鐵路脫軌,很有可能會導致乘坐鐵路的乘客重傷或者死亡,對鐵路運營事故罪的判刑幅度,最多不超過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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