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對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污而構成貪污罪兩罪的界限有哪些?
(1)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而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共同貪污主觀意志是幾個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爲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國有資產主觀意志則是個體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現爲一種羣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爲單位謀利的目的。
(3)客觀要件不同。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爲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也就是人人有份,並且在私分時大家都知情。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爲己有。共同貪污不是爲了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而是爲了個人中飽私囊,共同貪污的公共財物是歸幾個共同貪污人,其他人無份,也不知道。
(4)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由於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物兩者的交叉關係,就使得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兩罪也存在交叉關係,即在國有單位中決定或主管的直接責任人員私分國有資產總額在10萬元以上,並且自己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此時可謂是一行爲同時觸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兩罪的想像競合犯,可定爲私分國有資產罪,也可定爲貪污罪;但如果私分的不是“國有資產”,而是屬於公共財產的“混合性資產”,則不能定爲私分國有資產罪,而只能定爲貪污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私分國家資產的行爲完全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爲會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者是直接損失的金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能進行立案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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