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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一般判幾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一般判幾年?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一般判幾年?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爲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戶的資金後不入賬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害了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有關權益,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量刑處理,如果還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標籤:入賬 客戶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