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虛假出資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虛假出資罪既遂處罰規定, 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這裏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行爲人必須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爲。這裏的“違反公司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義務的如下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未交付貨幣”,是指沒有按規定一次足額交付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根本就沒有交付任何貨幣;“未交付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是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或者沒有辦理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爲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透過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銀行貸款等手段取得資金,作爲自己出資,待公司登記成立後,又抽回這些資金,造成虛假出資;另一種是在公司設立時,依法繳納了自己的出資,但當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撤回。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東、公司發起人雖有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等行爲,但數額不大,情節後果都不嚴重,不構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處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虛假出資罪的既遂的具體處罰情況,涉及到相關違法事實的處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因虛假出資的數額達到了嚴重的情況的還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的違法事實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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